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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蕴清莲 | 党员干部能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吗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

俗话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某些党员干部心里,“借钱”不还才是“真理”。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这种现象,在近年查处的案件里还挺常见。你可能要问,党员干部也有手头紧的时候呀,借点钱都不行?正常的民间借贷没啥。但某些党员干部“借钱”,目的可不单纯,搞的是权钱交易。近期,新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查处一起党员干部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并被给予处分的案例。本期聚焦“党员干部的‘借’”,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自欺欺人终将自食其果。


主动借钱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坐在办公室里,左手一支、右手一收,就是一大笔利息!”每逢单位有工程上马,他手上就正好有钱了,老板也刚好“缺钱”要向他借,老板们还没其他地方可借。


有的高息出借资金捞钱,有的无息或低息借款谋利......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借贷只赚不赔。有的党员干部被指“空手套白狼”,通过借贷“曲线”敛财,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或低息借款,或者从银行低息贷款,然后再高息转贷给其他管理服务对象,赚取大额利差。


主动伸手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

比如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有的“借”的时候打个借条。心比较大的,快要东窗事发,才想起补个收据。甚至有人以借为名受贿,搞“亲疏有别”,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何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党员干部也具有公民身份,其实施的正当民间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 12月先后两次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均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同时,根据民法典、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建立在合法、 互利基础上,基于公平、自愿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双方通常存在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借款的理由往往比较正当、合理,借款后出借方有催促还款行为,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相比之下,一些公职人员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借钱给有求于自己的请托人,收取高额“利息”回报,实质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今天敢借,明天就敢收。党员干部违规借款物行为,看似没有贪污受贿那么恶劣,但却是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奏。为公为家,为人为己,有些东西还是不“借”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