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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支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121”战略,加快建设自主创新先导区和示范区,助推全市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发展,加快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宁新区委发〔2016〕1号)和《南京江北新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先导区行动计划》(宁新区委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创新平台。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通过南京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列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创新平台是指以在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对通过南京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落户新区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同时符合通过南京市备案认定和列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的,不重复享受该奖励。对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实施并落户新区的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获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的,按其获得的支持力度,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条 对获得省、市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获得的省、市绩效奖励资金10%的附加奖励。

  第八条 对新获批或新落户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或新落户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2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或新落户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对推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的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报、评审与兑现程序:

  (一)发布科技创新平台政策申报兑现指南;

  (二)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申报兑现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四)研究审定审核意见;

  (五)向社会公示拟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及金额;

  (六)发文公布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及金额;

  (七)资金兑现。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等材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将政策兑现资金用于科研能力建设、科研设备购置维护、研发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引进培养等。

  第十二条 对政策兑现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并将该企业或平台列入新区严重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江北新区研发机构引进培育支持办法(试行)》(宁新区委发〔2017〕3号)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
http://njna.nanjing.gov.cn/cxrc/cxrczc/zcjj/201811/t20181114_1182021.html